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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核心要点

Key Points of Arbitration System

本报告基于仲裁制度考试笔记整理,通过可视化卡片形式展示仲裁协议、申请受理、仲裁庭组成、裁决执行等核心内容,便于高效学习与记忆。

仲裁协议

Arbitration Agreement

协议特征

书面形式

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方式无效

Written Form

自治性

具有自治性和合意性

Autonomy

排除诉讼

内容是排除诉讼途径的处分

Exclusion of Litigation

排除功能

主体具有排除功能

Exclusion Function

相对独立

具有相对独立性

Relative Independence

协议内容

仲裁意思

必须是双方共同真实的意思表示

Arbitration Intention

仲裁事项

未约定或不明可补充,否则无效

Arbitration Matters

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即仲裁委员会所在地

Arbitration Commission

协议效力

对当事人

效力限于签约当事人,不及第三人

Effect on Parties

对仲裁机构

仅能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内争议

Effect on Agency

对法院

排除法院管辖权,实行一裁终局

Effect on Court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Arbitration Application & Acceptance

1

仲裁协议

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作为基础

Arbitration Agreement

2

具体请求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Specific Claims

3

受理范围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Acceptance Scope

受理程序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庭组成、开庭和裁决

Arbitration Tribunal & Proceedings

仲裁庭组成

3

合议庭组成

由3名仲裁员组成,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指定

仲裁员回避

近亲属关系

是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的其他关系

私下接触

私自会见或接受请客送礼

开庭程序

回避申请时间

首次开庭前提出;首次开庭后知道的,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不公开原则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缺席处理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缺席裁决

裁决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

按多数意见,无法形成多数时按首席意见

部分先行裁决

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生效时间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补正期限

收到裁决书30日内可请求补正

撤销、执行和不予执行

Revocation & Enforcement

撤销裁决情形

1.

没有仲裁协议

2.

裁决事项超出范围

3.

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

证据伪造

5.

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

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撤销申请时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执行程序

执行期间

仲裁裁决的执行期间为2年

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届满起算

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情形与撤销裁决情形相同

救济途径

不予执行的,可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法院处理时限

2
个月
受理撤销申请后
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