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目录

建设工程法律基础

法律体系框架与效力层级解析

1.1.1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大类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Constitutional Law

民法商法

Civil & Commercial Law

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

经济法

Economic Law

社会法

Social Law

刑法

Criminal Law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Procedural Law

民法

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25年修订】

1.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含义

(1)

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

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4)

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一、法的形式(共七类)

法律形式 名称特征 制订单位 举例
宪法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建筑法》
行政法规 条例 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地方法规 (地)条例 省人大及常委会
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自治州、自治县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二、法的效力层级

1

宪法至上

Supremacy of Constitution

3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Special Law Priority

4

新法优于旧法

New Law Priority

2.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
宪法
2
法律
3
行政法规
4
地方性法规
5
地方政府规章
6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5.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情况 处理方式
同一机关制订
新的与旧的冲突 按新的
特别与一般的冲突 按特别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报制订机关裁决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国务院裁决 [2019]
不同机关制订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①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请国务院裁决;
②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国务院裁决
6. 备案和审查
法律文件 备案机关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还要报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