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目录

建设工程法律基础

法律体系框架与效力层级解析

1.1.1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大类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①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Constitutional Law

②

民法商法

Civil & Commercial Law

③

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

④

经济法

Economic Law

⑤

社会法

Social Law

⑥

刑法

Criminal Law

⑦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Procedural Law

民法

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25年修订】

1.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含义

(1)

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

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4)

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一、法的形式(共七类)

法律形式 名称特征 制订单位 举例
宪法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建筑法》
行政法规 条例 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地方法规 (地)条例 省人大及常委会
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自治州、自治县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二、法的效力层级

1

宪法至上

Supremacy of Constitution

3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Special Law Priority

4

新法优于旧法

New Law Priority

2.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
宪法
2
法律
3
行政法规
4
地方性法规
5
地方政府规章
6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5.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情况 处理方式
同一机关制订
新的与旧的冲突 按新的
特别与一般的冲突 按特别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报制订机关裁决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国务院裁决 [2019]
不同机关制订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①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请国务院裁决;
②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国务院裁决
6. 备案和审查
法律文件 备案机关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还要报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