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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

考试核心 ★★重点

第一道权利——付款请求权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种类 提示付款期限
即期票据 支票: 自出票日起10日
银行汇票: 自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远期票据 商业汇票: 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

未按规定提示付款,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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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责任要点

审查及付款义务

  • 审查票据背书连续性及提示付款人身份
  • 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责任解除
责任

未按规定提示付款

持票人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需承担付款责任

Responsibility Maintained

第二道权利——追索权

概念定义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拒时,向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Right of Recourse

追索权适用情形

期限 适用情形
票据到期后 到期后被拒绝付款,可向背书人、保证人等行使追索权
票据到期前 1. 汇票被拒绝承兑
2.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破产或被责令终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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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索人确定规则

  •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 可不按顺序向其中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 被追索人清偿后可向前手再追索

追索金额计算

持票人可追索

  • 1. 被拒付票据金额
  • 2. 延期利息
  • 3. 拒绝证明费用

被追索人再追索

  • 1. 已清偿金额
  • 2. 延期利息
  • 3. 通知费用

提示:均不包括间接损失

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种类 对出票人权利时效 对承兑人权利时效 追索权时效 再追索权时效
支票 自出票日起6个月 - 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自清偿日或被诉之日起3个月
银行汇票 自出票日起2年 - - -
银行本票 - - - -
商业汇票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 被拒绝承兑/付款日起6个月 -

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权利丧失

票据丧失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

适用票据

  • •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 • 支票
  • •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本票

程序要点

  • 1. 失票人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 2. 付款人收到后应立即暂停支付
  • 3. 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则不再止付

公示催告

申请要求

  • • 失票后直接申请或挂失止付后3日内
  • • 可背书转让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 • 向票据支付地法院申请

程序效力

  • 法院在全国性媒体登载公告
  • 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
  • 期间转让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挂失止付是暂时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补救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