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sential Procedures & Compliance Requirements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另立新账
移交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
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的,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编制完整的移交清册作为交接依据
| 项目 | 交接要求 |
|---|---|
| 现金、有价证券 | 根据会计账簿记录点交,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
| 会计凭证等资料 | 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需查清原因并注明 |
| 银行存款账户 | 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不一致需编制调节表 |
| 票据印章实物 | 必须交接清楚,电子数据需实际操作状态下交接 |
| 负责人交接 | 需详细介绍财务工作、收支和人员情况,遗留问题书面说明 |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